“铁拳”行动
2024-12-27 20:43:59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胡小华 记者朱海)今年,铁拳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铁拳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行动突出案例。4月9日,铁拳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年首批12个典型案例。行动

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铁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行动财产安全的铁拳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2月,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行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铁拳财产安全的行动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金额20.22万元、铁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动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铁拳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昌星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发现该公司2023年10月生产的三个型号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三个型号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40具,销售1025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8280元,违法所得2193元。案发后,当事人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案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瑞昌市不差火音乐酒馆强制收取餐位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起收取消费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且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销售7021套,销售金额14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时代家电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7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时代家电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12月,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有线索反映上栗县枫桥液化气站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瓶,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10个。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2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9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北湖中路凯达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购进6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8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案

2023年1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续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没款52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鹰潭绿地置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同时使用超过3张银行卡支付购房款的业主,收取每笔100元的刷卡手续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作为商户,不能自立项目向购房者收取刷卡手续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案

2024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且未按规定公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赣州嘉榕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公示牌上未标示已售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等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水木年华”楼盘营销中心的楼盘微缩模盘中6栋楼模上张贴有“售罄”的红底黄字醒目标示,实际其中4栋楼共8套住房并未售出,宣传“售罄”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春节先后多次开盘售卖“水木年华”项目商品房住宅,同时在楼盘营销中心设置《水木年华一房一价表》,但一直未公示商品房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选(购)房者无法对比不同楼栋、相同户型的商品房住宅的实时折扣率。截至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实际成交价格的已销售商品房住宅共计131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相关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没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经现场检查并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功效成分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钙维生素A维生素D咀嚼片的违法所得为27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2月,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燕窝3盒、众合参茸酒8瓶,罚款9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上饶市墨尔多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标识标签的燕窝的行为,执法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当事人购进的3盒燕窝、8瓶众合参茸酒,无标识标签,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销货清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2月, 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吉安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江西百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的3台型号为CPCD35的叉车,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红星汽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罚没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接司法部门案件移送,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的违法经营额为18.2万元,违法所得为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抚州市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1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主板、没收违法所得9.91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乡区何坊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一台加油机更换了主板芯片,执法人员把主板送至厂家检验,经鉴定上述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的编号与原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5日在未向任何相关主管单位报备及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燃油加油机的主板,并于2023年4月6日起启用上述燃油加油机给顾客加油。截至案发日,使用更换主板后的该加油机的经营额为114946元,扣除税款后认定违法所得为991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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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中心)